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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货运海运保险服务,货运无忧,一路畅行

    2025-03-12 10:51:01 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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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爱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下列十一种外来原因(即十一种附加险)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附加险:

    1,偷窃、提货不着险

    2,淡水、雨淋险

    3,短量险

    4,碰损、破碎险

    5,混杂、沾污险

    6,串味险

    7,受潮受热险

    8,钩损险

    9,包装破裂险

    10,渗漏险

    11,锈损险

    (四)特殊附加险

    1,舱面险

    2,进出口关税险

    3,易腐货物险

    4,交货不到险

    5,拒收险

    6,黄曲霉毒素险

    (五)特别附加险

    1,战争险

    2, 罢工险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 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时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拱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熟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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